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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03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云浮市**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 12月24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2月28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醉酒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粤W1****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东城区**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一个月五日至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广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肆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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