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31978********,汉族,高中文化,保安,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莱州市**街道**村**号,现住莱州市**大厦**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23时5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莱州市莱海路由东向西行至莱海路141KM+755M处,与前方由东向西停驶的马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相碰撞,致潘某某及乘潘某某车人刘某某伤。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0.33mg/100ml血液。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办案说明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血液,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国良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大厦**号楼**单元**号。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