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2197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郎某某**局工作人员,住郎某某****华府****单元**室,户籍地******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晚,被告人潘某某酒后独自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从郎某某建平镇宁芜路东方宴会楼驶往建平镇临水宫浴场,在浴场院子里因停车位与**宾馆老板李某某发生了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潘某某踹了李某某一脚,李某某的儿子袁某某电话报警。建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潘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潘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便将案件线索移交至郎某某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中队。城区中队民警到建平派出所对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99mg /100ml。民警让潘某某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潘某某将“雍某某”的驾驶证交给民警,并在呼气酒精度检测记录单被测人处签上“雍某某”。当晚,民警带潘某某到郎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3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经在全国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中查询,未查询到潘某某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郎某某公安局交管大队现场检查笔录;

6.郎某某建平镇临水宫大浴场视频监控、交警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国芬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