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现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安局依法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已注销)红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丘市安沙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安沙路凌河镇阳旭村附近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已被注销的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郑绪义

2020年7月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