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4********,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家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镇**村委**村**号。2017年8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中山路由银杏大道方向驶往温泉路方向,20时10分,行至弥勒市弥阳镇中山路福瑞超市门口处时,摩托车摔倒在地,造成潘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潘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34.82mg/100ml。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祥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7525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