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85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79********,布依族,初中文化,系东莞市横沥镇**玩具厂员工,户籍地为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0时20分,被告人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S12****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横沥镇新城路田坑村鸿达广告路段,与喻某某驾驶的粤SD2****号牌小型轿车、鲁某某驾驶的粤S6X****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及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沥大队认定,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喻某某、鲁某某无责任。经检验,潘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94.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喻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潘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帅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