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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诉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2019年2月22日因无证驾驶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9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黑A****J号北京牌小型面包车从黑龙江省桦南县**镇**住宅小区行驶至桦南县公安局土龙山派出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潘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薛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玲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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