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疆库尔勒市****主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和朋友在**路**大酒店饭店吃饭,吃饭期间饮酒,于次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新NC****号车,从**路**大酒店停车场行驶至**街十字路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杨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9230****

2.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