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和朋友在**路**大酒店饭店吃饭,吃饭期间饮酒,于次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新NC****号车,从**路**大酒店停车场行驶至**街十字路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杨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9230****
2.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