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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与妻子杨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新界广场新界大酒楼赴宴醉酒后,其驾驶渝B3****号小型面包车从新界广场地下停车库1号进口处逆向撞坏道闸杆后驶出沿界石镇界西路行驶,在该路段行驶时又与公路边停放的被害人赵某某的渝B0****号微型面包车和被害人李某某的渝BR****号小型轿车发生撞碰,其未停车继续驾车行驶,行驶至界西路恒大锦城支路时,该车右后轮掉到路边水沟致使无法行驶,造成新界广场地下车库1号进口道闸杆损坏和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群众报警后随即赶至现场处置,现场对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26mg/100ml,随后带潘某某至界石镇中心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样。

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潘某某静脉血检验,检出乙醇,含量为261.9mg/100mL。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潘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退赔协议、退款凭据、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到案经过、户口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机动车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

7.新界广场地下车库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波

                              检察官助理 冯涛

                              2021年1月12日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96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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