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镇**管理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7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连南县三江镇团结大道雄丰红绿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在现场对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酒精浓度为336mg/100ml,后民警将潘某某带到连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64.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乙醇含量检测单等书证;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凌云
检察官助理:巫树芳 2020年7月16日
1.被告人现居住在连南县**镇**管理区**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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