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6********,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19年03月23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3日被解除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与妻子肖某某因为感情不和闹离婚期间,潘某某于2020年2月6日23时41分许到都匀市厦蓉高速清水江服务区,将肖某某停放在服务区的一辆贵HNF***号五菱牌小型普通车的两个前轮的轮胎螺母拧松,又将左后轮刹车油管锯开漏油后离开破坏现场。2月7日上午,肖某某欲驾驶该车回凯里,行驶大约一百米因车辆发出异响在服务区加油时经加油站工作人员提醒后将车辆开到加油站旁一修理厂进行维修,经维修检验发现系人为破坏后肖某某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潘某某有重大嫌疑后于2月7日19时许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讯问,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称与肖某某发生感情矛盾,其怀疑肖某某有外遇,想通过破坏肖某某车辆的方式验证肖某某是否存在外遇。
经贵州省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潘某某破坏的车辆系液压油管有破损、漏油痕迹,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车辆制动力不平衡,导致车辆侧滑甚至是车制动功能失效致车辆失控,易出现意外交通事故;左、右前轮轮螺母有松动、螺母物证缺失痕迹会影响车辆的方向及整车的平衡不能正常控制方向,易出现轮胎脱落的现象,出现意外交通事故。案发后,潘某某已与肖某某离婚,已向肖某某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传唤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扣押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鉴定资质材料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高速监控卡口记录、户口本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谅解书、就读证明、听取被害人意见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鉴定意见: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现场辨认笔录及图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5.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破坏汽车,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潘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案发后,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仕娟
检察官助理:吴洵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家,电话1598554****。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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