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4********,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贵H****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凯里市舟溪镇大中村向凯里市舟溪镇新光村方向行驶,1时46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鸭兴县5KM+500M处时碰撞道路边缘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及部分电力设施被破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到现场处置时对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鉴定,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6.14mg/100ml。经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

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敏、陈迤昕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