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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0时50分,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二轮摩托车,沿确山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广场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4.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血样提取表、酒精测试单、照片、光盘;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政治面貌证明、医院证明;

3、查获证明、到案证明、现场调查笔录;

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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