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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1********,水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盘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贵BPQ9**号小型轿车在盘州市**镇**线(**一**)303公里500米处行驶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5月22日21时50分,潘某某被带至盘州市**镇卫生院提取血样。2020年5月27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92.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潘某某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潘某某户籍信息及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潘某甲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 (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D0775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9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建议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敏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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