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某某,住来某某**镇**村**组**号**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来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湖北省来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来某某**镇**幼儿园校车司机)驾驶准载9人的车牌为鄂Q*****依维柯小型客车,在来某某**镇**幼儿园学生放学后,装载29名学生及1名老师,往**镇**街方向沿途运送学生回家,当行驶至**镇**村村委会门前时,被巡逻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现场查获视频视听资料;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3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斌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