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红色二轮摩托车沿官路镇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志道村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6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玲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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