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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5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6****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路**宾馆公交站路段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罗某某驾驶的渝A7****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19.68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因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光盘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查获经过、呼气检测结果告知书、抽血告知书、龙岗大队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将吊销驾驶证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犯罪嫌疑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粤B6****号车辆轨迹信息、事故现场无有效监控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吹气抽血视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

检察官助理:丘意梅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联系电话为188********。担保人沈某某,联系电话为137********。

2.案卷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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