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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39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口市龙华区******小区**单元**房,于2020年3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承伟,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琼A*****小轿车到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六路茶遇茶馆私房菜馆与黄某某等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当日21时30分许,潘某某酒后独自驾驶琼A*****小型轿车回家,当行驶至滨海大道与国贸三横路交叉口红绿灯路口时,与三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睡在驾驶坐上,直至执勤民警到场将其叫醒。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329mg/100ml。案发后,潘某某对三名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5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造成连撞3辆车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取得3名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检察官助理:戴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家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小区**单元**房,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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