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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松阳县**乡**村**号,现住松阳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P7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松阳县古市镇古大线1KM+200M路段,撞到路边水泥柱造成车辆受损、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3mg/100ml。

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医疗诊断证明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违法记录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等;

2.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丽医所[2020]毒鉴字第610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无证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颢真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单轨制电子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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