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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5199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济南市天桥区**办事处**社区**联防队员,住济南市天桥区**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济南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2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经二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槐荫区经二路纬十二路路口东侧时,停车等候信号灯,后在车上睡着,6时许民警到现场将其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4±7.2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领取车辆通知、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来源说明、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户籍信息;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丽

检察官助理:孙倩倩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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