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号,打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铺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抽血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静脉血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4.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可
2020年7月20日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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