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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裕安市**区**镇**村**组,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潘某某取保候审,次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FC****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启东市汇龙镇江海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跃龙路交叉路口时,与沿跃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由陈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FK****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二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报警,处警民警在勘验现场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潘某某有醉酒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启东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苏FK****号小型普通客车车损为3922元。被告人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民事损害已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婕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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