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九龙口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21时左右,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已报废的苏J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冠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冠华西路与G343线叉口处被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06.6毫克。
归案后,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潘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潘某某无前科劣迹。
3.受案登记表及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潘某某被查获归案。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试管照片,证明提取被告人潘某某血样的情况。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06.6毫克。
6.查获现场照片及视频光盘,证明查获现场的情况。
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的苏J8****号车辆类型为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年检已过有效期,车辆已于2018年10月31日强制报废。
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潘某某有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E。
9.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2月4日晚其与被告人潘某某一起吃饭,被告人潘某某饮酒的事实。
10.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12月4日晚其醉酒后驾驶苏J8S9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查获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已超过血液乙醇含量每百毫升80毫克的定罪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 波
检察官助理:戚春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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