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某某,住武某某**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喝酒后驾驶桂G****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某某东乡镇东乡街路段与杨某某驾驶的桂B****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民警发现被告人潘某某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即带其到武某某东乡镇卫生院抽取了血样,并将血样送往柳州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鉴定:被告人潘某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170.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喜平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武某某**镇**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