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东省连州市人,户籍地连州市**镇**村**村**号,现住连州市**镇**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粤R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23国道由连南往连州方向行驶至泥潭村路段,被对向车道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车由吴某某幸驾驶的粤R2****号小型客车碰撞后,两车受损,被告人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某某被送往连州市北山医院治疗,期间对潘某某抽取血液样本,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鉴定,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竹玲
附:
1.被告人住连州市**镇**号**栋**;
2.本案案卷2册、散件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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