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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41977********,汉族,小学,工地职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同年2021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2020年12月20日22时许,酒后驾驶粤R*****小型客车行驶至连南县三江镇财政局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毫克/100毫升,依法抽取血样送检,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结果为1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返还清单、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中能[2020]毒检字第0160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志文  

                                               检察官助理曹日颖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 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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