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号之二,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中心村**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8日07时54分,被告人潘某某在驾驶证超分扣留期间酒后驾驶粤R/*****临牌小型轿车行驶至Y012-S253线延长线16KM处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七星红联村路口路段时碰撞路边石头再撞向前方同向行驶由韦某某驾驶的粤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造成韦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09.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潘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 执法视频、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连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3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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