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居委**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4****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莲花西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潘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敏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5262****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