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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生,文化程度中专,身份证号码4408831993********,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村**镇**街**号**房。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8****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黄埔区黄埔东路玩具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

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5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破案报告和抓获经过;7.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然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2503****;保证人吴某某,联系电话1392278****。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5.视听资料:光碟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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