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市**镇**社区**自然村**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自**市**镇**桥向**小区方向行驶,当日凌晨20分许在途中追尾一辆货车,最终以潘某某赔偿货车司机人民币1000元私了。潘某某继续驾车行驶,行至**镇**村路段处,又碰撞到停在路边的皖B*****号小型普通客车,后潘某某将车交由同车与其同行喝酒的陈某甲来驾驶,陈某甲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掉入路边的水塘中,车内一人死亡。无为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涉嫌危险驾驶的潘某某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负第二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俞某某、胡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新巢无路与军二路天网工程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香香
代理检察员:王莎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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