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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81********,汉族,高中文化,南京**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新寓****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1****号小型轿车自南京市江宁区百家湖1912街区出发,途径佳湖东路、西门子路、庄排路后,到达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龙池新寓小区。2020年9月23日10时37分许,被告人潘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上述车辆在龙池新寓小区北门处挪车,被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4.8mg/100ml血。

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被告人潘某某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胜男

检察官助理:朱  恺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806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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