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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1〕9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浙C28****小型普通客车从兰溪往永昌方向行驶,行驶至洞合线兰溪市兰江街道汪高村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浙GBM280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张某某、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潘某某被民警查获,经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206mg/100ml,经血液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提取血样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燕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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