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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46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镇****车店的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2年12月7日因犯伪证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醉酒驾驶一辆逾期未检验的粤J04****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工业区**路段时与证人周某某发生轻微碰刮,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接受处理,后被接到报案的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2mg/l00ml。

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已与证人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4.证人周某某仪的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中山市**镇**路**号出租屋,联系电话136*******;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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