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82********,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博兴县**镇**村**路**巷**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1999年6月25日被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1月26日被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前罪抢劫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于2011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醉酒驾驶鲁M*****号小型汽车,沿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府前大街路口北侧时,撞到该处的信号灯杆,致车辆、信号灯杆及绿化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的中酒精含量为135.1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辨认笔录;6.综合证据;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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