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74********,水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经本院2020年12月25日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4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都县**方向往**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三都县**镇省道***线**KM+***M路段处时,所驾车辆与对向由周某某驾驶的贵H*****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执勤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时,发现被告人潘某某有一股浓烈的酒味,于是民警立即对被告人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7mg/100mL。随后民警将潘某某带到三都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45.59mg/100mL。经三都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
2、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事故责任认定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5、被告人潘某某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图。
7、司法鉴定意见。
8、车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受伤的严重危害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在案发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又无犯罪前科,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的规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薇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511****。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公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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