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街**号。2009年9月9日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中午11时左右,被告人潘某某在其表哥叶某某家中吃午饭期间喝了一杯啤酒,同日16时左右,被告人潘某某驾驶临时牌号为沪QQ5****(正式号牌号码为浙K****)的小型普通客车由青田县**乡开往**镇,并从**镇返回**乡,期间两次饮用随身携带的药酒。同日18时49分许,行驶至青田县**线KM+500M路段时,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311mg/100ml;后被告人潘某某被带至青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11mg/ml,高于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0.8 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临时行驶车号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青公(交)拘字[2020]00126号拘留证、看守所暂不予收押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丽医所[2020]毒鉴字第374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科鹏
检察官助理:李茜茜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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