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71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505211970********,小学文化程度,住西安市未央区**村。2014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31日晚,被告人潘某某和朋友在本市西咸新区三桥和平村鲜尚宫酒店吃饭,期间饮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酒后驾驶陕A****Q号灰色“马自达”小轿车上路,行驶至本市天台八路附三路后围寨村附近时,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报案至沣东分局阿房宫派出所,民警在调查中发现该潘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移交至交警未央大队,后被告在武警工程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潘某某血醇浓度为254.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户籍证明及驾驶证信息;
3、交通血醇检验报告;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目无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聆
2014年10月23日
附:1、案卷贰册。
2、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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