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88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9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镇**村**屯**号。2019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桂CBU****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中山市**镇**公路与**路交汇处(即**路**牌坊处),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2.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吊销驾驶证后仍无证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厉晓熙
检察官助理 黄慧敏
2020年4月 2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52*******)。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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