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龙检公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68********,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经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辽A****3号小型汽车从八里堡行驶至西大营子高速口十字路口时,被交警二大队民警查获。
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98.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情况说明;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继海
检察官助理:张丽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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