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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旬邑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旬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6日经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17时10分左右,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大阳牌电动三轮车在旬邑县张洪镇路段倒车时,将车后秦某某驾驶的陕D****5号(套牌)二轮摩托车撞倒,造成秦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表、被告人基本信息表、驾驶证信息查询单、张洪镇下皇楼村委会证明、事故调查报告书、责任认定书、秦某某驾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2.证人秦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动三轮车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其血液乙醇含量224.51mg/100ml,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锋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旬邑县张洪镇下皇楼村二组4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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