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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梧州市长洲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D****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梧州市长洲区**路行驶。潘某某驾车行驶至位于长洲区****酒店对开路段时,潘某某被公安民警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潘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8.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秋帆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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