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6时30分,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梅山镇三湾村其家中行驶至三湾村村部,后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6月28日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某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系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潘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雯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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