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辽H****2号轩逸牌轿车,沿本市镁都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门前超车时,驶入行进方向左侧,与对向某某丙驾驶的辽H****0号利亚纳牌轿车相撞,后又与停在路边的刘某某驾驶的辽H****6号长安牌轿车及陈某某驾驶的辽H****1号骐铃牌货车相撞。经大石桥市**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83.5mg/100ml。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00mg/100ml。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潘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某某丙、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书证;5.事故认定书;6.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