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街道**号。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12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饮酒后(在归案后,经血液乙醇成分检测,乙醇含量为173.11mg/100ml,系醉酒驾驶),且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其弟弟潘某某的车牌号为蒙******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广丰区永丰街道银三角经大井头往丰溪街道家中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水南大桥路段时,车头左侧碰撞到大桥左侧护栏,造成车辆及大桥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潘某某步行离开案发现场。经广丰区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报警回执单、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证明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俞某某、刘某某、佘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潘某某无驾驶证,且在醉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从重处罚;且其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明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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