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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路**宿舍**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粤L8****号二轮摩托车从龙门县**街道**往龙门县**街道**路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街道**路**路段时,被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潘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桂芬

                                               检察官助理 刘瑶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路**宿舍**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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