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7********,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靖州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靖州县**镇**街的出租屋内吃饭并饮酒。20时20分许,潘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准备前往县城帮女儿购买写字本。当其行至靖州县**镇**路**路**路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民警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潘某某进行了检测,其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民警将潘某某带到怀化市**医院靖州县分院提取血液采样。经过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2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
2.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吉辉
检察官助理:黄元波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检察案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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