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115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潘某某从陕西咸阳乘坐飞机至云南省昆明市,后乘车到镇康县**镇欲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偷越国境至缅甸**。7月1日21时左右,行至镇康县**镇1**界桩附近便道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执勤民警查获,后被临沧市公安局行政处罚。随后,被告人潘某某通过中缅边境便道成功偷越国境至缅甸**。同年12月5日14时36分左右,被告人潘某某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从镇康县**口岸入境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活动轨迹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辨认、扣押、提取等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1年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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