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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524271984********,文化程度高中,群众,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洪梅镇梅沙村通过微信方式,多次介绍卖淫人员“乐乐”、“米雪”、“小龙女”等人(另作处理)卖淫。其中:

2019年9月8日14时,嫖客“魔潼”(另作处理)联系被告人潘某某要卖淫人员,潘某某发送了多名卖淫女照片给“魔潼”,后“魔潼”选了“乐乐”,支付了1600元嫖资后与“乐乐”在本市南城街道某酒店房间发生了性关系,潘某某获利160元。

2019年9月29日19时, 嫖客“旺X”(另作处理)联系被告人潘某某要卖淫人员,潘某某发了多名卖淫女照片给“旺X”,后“旺X”选了“米雪”,支付了1500元嫖资后与“米雪”在本市万江街道某酒店房间发生了性关系,潘某某获利150元。

2019年10月7日20时, 嫖客“醉酒当歌”(另作处理)联系被告人潘某某要卖淫人员,潘某某发了多名卖淫女照片给“醉酒当歌”,后“醉酒当歌”选了一名卖淫人员,支付了1500元嫖资后与卖淫人员在本市南城街道某酒店房间发生了性关系,潘某某获利150元。

2019年10月21日19时, 嫖客“辣椒69X”(另作处理)联系被告人潘某某要卖淫人员,潘某某发了多名卖淫女照片给“辣椒69X”,后“辣椒69X”选了“小龙女”,支付了1500元嫖资后与“小龙女”在本市万江街道某酒店房间发生了性关系,潘某某获利150元。

2019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洪梅镇梅沙村北区路口一间在建民宅抓获被告人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物证手机,手机图片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法,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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