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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8〕137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00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30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初至8月15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多次介绍在其经营的“***招待所”住宿的米某某、王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费某某、米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梅

2018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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