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Z56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招揽嫖客前来**公寓**座酒店公寓嫖娼、安排卖淫女接待嫖客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在王某某组织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微信招嫖的方式为王某某介绍嫖客,王某某再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潘某某相应提成。被告人潘某某通过介绍卖淫从王某某处共获利共计八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示意图、微信交易明细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姚某某、唐某某、张某某、俞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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